問:
1、“不征稅收入”的稅收政策有哪些?
2、“不征稅收入”與“政府搬遷收入”有哪些區別?
3、企業對這二個收入,憑什么資料來加以區別?
4、企業在執行會計制度的情況下,收到“不征稅收入”與“政府搬遷收入”的賬務處理是怎么的?
5、企業如果是執行會計準則,收到“不征稅收入”與“政府搬遷收入”的賬務處理是怎么的?
請專家詳細講解一下,謝謝!
專家回復:
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1、“不征稅收入”的稅收政策有哪些?
回復:按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不征稅收入”與“政府搬遷收入”有哪些區別?
回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
3、企業對這二個收入,憑什么資料來加以區別?
回復:政策性搬遷收入,具體運用的需注意以下幾點:
(1)企業的搬遷業務除必須有政府的搬遷文件或公告外,還應有搬遷協議、搬遷計劃以及企業技術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并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5年內完成技術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等任務。
(2)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通過其他方式或渠道取得的搬遷、重建資金不屬于國稅函[2009]118號文規定的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
(3)搬遷支出是指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
而不征稅收入不需要提供上述文件。
4、企業在執行會計制度的情況下,收到“不征稅收入”與“政府搬遷收入”的賬務處理是怎么的?
回復:不征稅收入計入資本公積科目;而政府搬遷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償收入,不征稅收入
5、企業如果是執行會計準則,收到“不征稅收入”與“政府搬遷收入”的賬務處理是怎么的?
回復:不征稅收入是計入營業外收入-不征稅收入中處理,而政府搬遷收入的會計處理為: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企業在收到政府搬遷補償款時首先要區分政府補助和政府資本性投入,對于政府補助,又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償收入);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對于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性投入,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規定,在專項應付款核算,待工程項目完工形成長期資產的部分,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對未形成長期資產的部分,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撥款結余需返還的,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第四條規定,對于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即參照上述規定先作為政府資本性投入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作為政府補助,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作為國家資本性投入,計入“資本公積”科目。
“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是不同概念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一些納稅人認為不征稅收入是一種企業所得稅優惠。這是對不征稅收入的誤解,本文對此闡述如下。
第一,不征稅收入作為法律名詞,在《企業所得稅法》中首次被提出時是與免稅收入并列出現的。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明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從本質上講,不征稅收入是相對于應稅收入而言的,而免稅收入則是從屬于應稅收入的。
第二,不征稅收入有明確的范圍,與稅收優惠中的免稅收入有明顯的界限。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明確了免稅收入的范圍,即“(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三,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在稅收待遇上存在明顯差異。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三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09〕87號文件第三條特別規定,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免稅收入的稅收待遇則不一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六條強調,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稅收待遇集中體現在各自所對應的扣除項即成本費用上。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成本費用無論多少均不得稅前扣除,獨立于應稅收入形成的應納稅所得額之外,就算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扣除項目超過了不征稅收入本身,也無法在應稅收入中得到彌補;而免稅收入形成的成本費用則實實在在地影響了所得額,形成的虧損也可以在法定年限得到彌補。
第四,國家稅務總局對不征稅收入提出了明確的核算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規定,嚴格界定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分別核算應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所對應的成本費用。財稅〔2009〕87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對于不征稅收入,納稅人必須根據相關性原則單獨核算收入與支出,而對于免稅收入則沒有相關要求,只有納稅人出現享受不同稅收待遇項目時才有類似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這也是相關性原則在所得稅立法中的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