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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5]102號 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2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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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2005-06-13 財稅[2005]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規定自文發之日起執行。 補充文件: 財稅[2005]107號 關于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關聯政策: 有關基金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總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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