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2號 2014-12-15 為加強我市資源稅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批準,自2015年起調整我市石灰石資源稅稅額標準,開征地下熱水、礦泉水、葉臘石資源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
在本市行政轄區內,開采石灰石、地下熱水(民用供暖、農用大棚以及回灌的地下熱水除外)、礦泉水、葉臘石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二、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當依法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
三、納稅期限
我市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為1個月,納稅人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
四、稅額標準
(一)開采石灰石征收的資源稅,由原來的每噸0.5元,調整為每噸3元;
(二)開采地下熱水,征收資源稅每噸(立方米)5元;
(三)開采礦泉水,征收資源稅每噸(立方米)5元;
(四)開采葉臘石,征收資源稅每噸10元。
五、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