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企業科技成果研發和產業化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包括企業內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產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作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
2.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句括主持企業全面生產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生產經營合計占主管業務收入(或者主營業務利潤)50%以上的中高級經管管理人員。企業面向全體員工實施的股權獎勵,不得按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四、企業實施股權獎勵,應自行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行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五、獲得獎勵人員在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獲得獎勵人員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資產,或者取得胸收益和資產用于繳納其取得股權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的應納稅款尚不足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六、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中關村管委會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獲得股權獎勵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2014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之前已實施股權槳勵且已進行稅收處理的,不再接本通知規定執行。
八、請北京市根據以上規定研究制定對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延期納稅的具體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
201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