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稅務登記問題
凡“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試點前為地稅機關“單管戶”的,在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時,直接使用地稅的納稅人識別號辦理稅務登記手續;試點前為國地稅“共管戶”的,若納稅人識別號不一致,則國稅機關按照相關規定重新編碼,試點納稅人到國稅機關領取換發的稅務登記證。
二、關于發票使用問題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對“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發售發票。“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已購未用的地稅發票實行分類管理,具體如下:
1、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業應稅勞務,原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的,從2012年10月1日起全面啟用國稅機關監制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2、納稅人提供除貨物運輸業以外其他“應稅服務”,原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的,依據原開票方式不同,分別采用以下處理辦法:
網絡系統開具方式,不實行過渡期管理。自2012年10月1日起,一律不再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全面啟用國稅普通發票。
冠名普通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使用企業自有系統開具方式的,之前已領用的地稅發票可繼續使用。
定額發票和出租車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2012年10月1日后,之前已領用的地稅普通發票可繼續使用。
不實行過渡期管理的,自2012年9月10日起,納稅人可向國稅機關申請領購國稅發票,國稅發票于2012年10月1日起啟用。結余的地稅發票,納稅人應于2012年10月31日前到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并注銷用票資格。
實行過渡期管理的,納稅人可繼續使用其結余的地稅普通發票,按照增值稅政策規定向國稅機關進行申報納稅。結余地稅普通發票使用完畢的,啟用國稅普通發票;截止2012年12月31日地稅發票仍未使用完畢的,先向地稅機關繳銷結余的地稅普通發票,憑地稅機關出具的文書向國稅機關申請領購普通發票。
(二)自2012年10月1日起,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需要代開發票的,應向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地稅機關不再受理相關申請。
三、關于個體稅收征管問題
2012年10月1日起,原地稅機關“單管戶”的“營改增”試點個體納稅人征收方式,由國稅機關參照地稅機關確定的征收方式執行;屬于“營改增”試點的個體工商戶的定額暫按地稅機關核定的營業額換算后執行。
四、關于稅款征收問題
(一)“營改增”試點時間指稅款所屬期,試點納稅人自2012年10月1日起提供的應稅服務,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規定繳納營業稅。
(二)“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2012年10月1日前已繳納營業稅,2012年10月1日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報地稅機關核準后退還已繳納營業稅。
(三)“營改增”試點納稅人2012年10月1日前欠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罰款,由地稅機關負責追繳,國稅機關采取相關措施積極協助地稅機關追繳欠稅。
(四)“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自行發現其2012年10月1日前提供的“應稅服務”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向地稅機關補繳相應稅款;涉及需要補開發票的,開具地稅發票。
(五)“營改增”試點納稅人2012年10月1日之前發生少繳稅款或偷、逃、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由地稅機關負責追繳處理;涉及需要補開發票的,開具地稅發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