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短缺的H石化公司犯難之際,一家“影子銀行”找上門來,聲稱可貼現H公司票據為其提供資金。H公司本以為從此有了“錢途”,誰知這卻是個陷阱。
最近,大連市國稅局第二稽查局查獲一起企業用虛假憑據虛列財務費用案件。經查,H石油化工公司受“影子銀行”欺騙,用其提供的虛假貼現憑證共列支財務費用598萬元,少繳企業所得稅200.75萬元。該局依法追征企業所得稅,并加收滯納金12.22萬元。
反常業務疑竇叢生
大連H公司2008年成立,從事石化產品、燃料油的經營、結算業務,資產總額1.5億元。2014年4月,大連市國稅局第二稽查局實施(油品)專項檢查,經過分析,檢查人員發現該公司財務費用支出反常:2012年期間費用總額491萬元,其中財務費用達到201萬元:2013年總額1327萬元,財務費用615萬元。
油品購銷企業資金需求量大,銀行借款多,財務費用自然會高一些。但是,一般情況下財務費用不應過分偏離按銀行基準貸款利率計算出的利息支出,而H公司財務費用明顯偏高,與短期借款金額極不匹配。
該企業財務費用支出是否存在涉稅違法行為呢?檢查人員懷揣疑問來到了該公司。
實地檢查中發現,該公司是由于票據貼現費用大而直接導致財務費用升高。貼現,是將未到期的票據賣給銀行獲得流動性的行為。貼現費用,是銀行所扣除的貼現日至到期日之間的利息。既然是持票人貼現,那么在賬務處理上,貼現費用應當來自于“應收票據”,但H公司恰恰相反,貼現費用大部分來自于“應付票據”科目,這意味著其作為出票人自行貼現,并承擔貼現費用,有悖業務常規。
對此,該公司負責人解釋稱,由于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只能通過繳納保證金的形式,申請開具銀行承兌匯票以解決資金困難,但上游客戶依仗優勢地位,拒絕承擔貼現費用,H公司被迫只能自行支付,也就是買方付息。
H公司的異常支出真是出自“買方付息業務”嗎?
檢查人員通過多方查證,發現所謂買方付息業務并不改變貼現流程,承兌票據的持票人仍是唯一貼現權利人,只是利息的承擔者不同。而且,根據規定,出票人與持票人不能為同一人,因此,“買方付息業務”的解釋并不能完全消除企業違法嫌疑。檢查人員決定繼續追查。
千里求證查辨真偽
通過逐一核查該企業貼現憑證,來自于湖南某農村信用社不同時間的9張貼現憑證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注意。貼現憑證上加蓋的銀行三角章均未標明具體日期。進一步比對發現,貼現憑證不僅字跡出于同一人之手,而且墨跡粗細深淺毫無二致,憑證具有很大的偽造嫌疑。
此時,核實票據真偽,成為本次檢查的關鍵。
2014年5月,檢查人員不遠千里奔赴湖南,幾經奔波,終于在湖南省國稅局相關人員的協助下,找到了某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聽說檢查人員來自大連,信用社負責人極為驚訝,因該社地處偏遠,金融業務相對較少,全年貼現息不過1000萬元,而且從未與大連企業開展過業務往來,至于H公司,更是聞所未聞。
經信用社鑒定,貼現憑證上加蓋的銀行三角章系偽造,筆跡與該社業務人員均不相同,憑證存根聯中也不存在H公司的交易痕跡。至此,檢查人員掌握的證據表明9張貼現憑證均為偽造。
案件真相浮出水面
面對檢查人員提供的證據,H公司負責人不得不說了實話。原來企業資金緊張申請貸款是真事兒,但企業真實的業務并不是買方付息,而是保兌倉貸款。
保兌倉貸款,即缺乏相應擔保能力,無法取得銀行貸款的企業,通過有擔保能力的公司為其提供擔保后,可向銀行申請開具銀承匯票。
H公司就是一家缺乏擔保能力的需要貸款的企業。
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方不可自行貼現票據。H公司獲得擔保后,具備銀承匯票開具能力。一家“影子銀行”(可以提供資金但游離于金融監管視線之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找上門來。“影子銀行”稱除可折價收購企業開出的票據外,還能像銀行一樣向H公司提供貼現憑證用于做賬。于是H公司輕信了“影子銀行”,用這種方式進行了一系列變現操作。H公司沒想到,“影子銀行”不僅操作方式違法,提供給它用于稅前扣除貼現息的貼現憑證也是假的。
經查,H公司以取得的虛假貼現憑證共列支財務費用598萬元,同時該企業還存在未取得合法有效憑據列支財務費用205萬元的問題,共少繳企業所得稅200.75萬元。大連市國稅局第二稽查局依法追繳該公司所欠稅款,并加收滯納金12.2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