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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運費的稅收籌劃方案與分析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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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交通設施的改進和運輸工具的普及,運費收支已成為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根據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所支付的運輸費用依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并準予扣除,而企業收取運費要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可見運費收支與企業的稅收狀況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此,運用稅收籌劃的原理,選取合適的運費處理方式,對于降低企業納稅負擔,提高經營利潤具有積極作用。 運用“稅收平衡點”處理企業所支付的運費 “稅收平衡點”是指納稅人在面臨不同的納稅選擇時,事先對各種納稅方案進行計算和比較,人為地使不同的納稅方案具有相同的稅收負擔,從而解出一個使不同的納稅方案具有相同稅負的數值,該數值即為“稅收平衡點”。拿“稅收平衡點”和企業真實的經營數據比較,從而得出較優的納稅選擇,以達到減輕稅負、增加利潤的目的。企業采購或銷售活動所發生的運費同樣可利用“稅收平衡點”進行稅收籌劃。擁有自營車輛的企業有以下兩種納稅方案。 方案一:企業內部核算運費。根據規定,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自營車輛所發生的運費,其中運輸工具所耗用的油料、配件和正常的修理支出等項目,如索取專用發票,可以按17%(設企業增值稅稅率為17%,下同)的比例計提增值稅進項稅額。假設不含稅運費價格中可扣稅物耗的比率為X,那么此時增值稅的抵扣率為17%X. 方案二:企業利用自營車輛獨立核算運費。如果設立隸屬于本企業的運輸子公司,獨立核算運費,那么按規定,一方面該企業可按運費的7%扣稅;另一方面,該運輸子公司應按運費的3%繳納營業稅。從總體上看,企業扣稅與運輸子公司繳納營業稅相抵后,運費的實際扣稅率為7%-3%=4%. 根據“稅收平衡點”原理,令方案一和方案二的稅收負擔相等,具有相同的扣稅率,即17%X=4%,解出X=23.53%,即為運費處理中的“稅收平衡點”,其具體含義是處于“稅收平衡點”時,運費中可抵扣增值稅的物耗比率。假設企業實際發生的運費中可抵扣稅的物耗比率為R,則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當R=23.53%時,兩種方案下企業抵扣的稅額相等,采取哪種運費處理方式對企業而言都沒有什么區別;當R>23.53%時,企業應采取內部核算運費的方式,以達到多抵扣稅額的目的;當R<23.53%時,企業應利用自營車輛獨立核算運費的方式以多抵扣稅額。對于擁有自營車輛的企業的運費處理,這一結論是十分有用的。 例如: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自營車輛采購原材料,2005年的運費100萬元,據估算其運費中可扣稅的物耗比率為12%.根據前面的結論,從理論上看,12%<23.53%,應采取設立運輸子公司獨立核算運費的方式。這樣的話,該企業一方面可以計提進項稅額100×7%=7萬元,另一方面運輸子公司要繳納營業稅100×3%=3萬元,總體而言,該企業實際可抵扣稅款7-3=4萬元。如果企業采取內部核算運費的方式,則該年度企業運費部分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00×12%×17%=2.04萬元。可見如果采取設立運輸子公司獨立核算的方式,比實行內部核算運費多抵扣4-2.04=1.96萬元。 改變運費收取方式籌劃企業所收取的運費 企業在銷售貨物時所收取的運費,根據不同情況,應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這種選擇性為企業運費的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在一定條件下,企業可以將自營車輛設立為運輸子公司,通過讓子公司開具普通發票收取運費,使運費收入轉變為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代墊運費,從而降低稅負。 例如: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某月銷售給乙企業某產品8000件,不含稅銷售價100元/件,價外運費15元/件,同期進項稅額為100000元,其中自營汽車所耗用的油料等抵扣進項稅額5000元。如果不對運費收取方式進行處理,則甲企業該月的銷項稅額為8000×100×17%+8000×15÷(1+17%)×17%=153435.89元,應納增值稅額為153435.89-100000=53435.89元。如果設立運輸子公司,改變運費收取方式,使運費收入轉變為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代墊運費,則甲企業的銷項稅額為8000×100×17%=136000元,同時甲企業自營汽車原本可以抵扣的5000元進項稅額此時不能予以抵扣,進項稅額變為95000元,甲企業應納增值稅136000-95000=41000元,運輸子公司應繳納的營業稅為8000×15×3%=3600元,總體而言甲企業該月稅收負擔為41000+3600=44600元。由此可見,改變運費收取方式后甲企業稅負降低53435.89-44600=8835.89元。如果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減少,甲企業稅負降低的幅度會更大。 需要說明的是,在上例中,僅從甲企業的角度出發,通過改變運費收取方式進行稅收籌劃是比較劃算的,但是該方式可能會損害購貨方乙企業的利益。上例中,甲企業如果不進行運費處理,乙企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53435.89元,甲企業改變運費收取方式后,對于乙企業而言,一方面,從甲企業購貨時的進項稅額為136000元;另一方面,乙企業支付給甲企業運輸子公司的運費可以計提進項稅額8000×15×7%=8400元,兩項共計可以抵扣進項稅額136000+8400=144400元,與甲企業進項運費處理前相比少抵扣稅款153435.89-144400=9035.89元。可見,如果乙企業需要抵扣進項稅額時,甲企業設立運輸子公司,變運費收入為代墊運費的做法,顯然對乙企業不利,因此可能會遭到購貨方的抵制和反對。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企業在進行運費處理時不能采用這種方法。如果購貨方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是消費者,或是購貨方雖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但所購貨物為機械設備等,購貨方將之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此時購貨方不需要或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銷貨企業完全可采取變運費價款為代墊運費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既減輕了銷貨方的稅收負擔,又不會增加采購方的稅收負擔。即使購貨方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且需要抵扣進項稅額,如果通過做工作或提供—定的優惠條件征得購貨方的同意,則仍然可利用此方法進行運費籌劃。 運用稅收籌劃處理運費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企業運用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為了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盡可能多地增加利潤。稅收籌劃作為一項經濟活動,在為企業帶來收益的同時,也必然會耗費一定的成本。運用稅收籌劃處理運費時,無論是利用“稅收平衡點”分析法,在內部核算運費與設立運輸子公司獨立核算運費之間進行轉換,還是把運費收入轉化為代墊運費,都必然存在一定的轉換成本,比如設立運輸子公司而發生的開辦費、管理費等支出,導致企業增加經營成本。因此,在運用運費的稅收籌劃時,事前需要進行必要的估算和相應的成本收益分析。當稅收利益大于轉換成本時,說明運費的稅收籌劃是可行的,反之,當稅收利益小于轉換成本時,則沒有必要進行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是一項兼具綜合性和復雜性的工作,在運用稅收籌劃處理運費時,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影響因素,著眼于企業利潤的穩定增長,而不僅僅是個別稅種稅負的高低。“稅收平衡點”主要是從與企業運費收支密切相關的流轉稅的角度對運費的稅收籌劃進行了分析,在實際操作中還應適當考慮其他影響企業稅收負擔和經營利潤的影響因素。另外,還要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如把運費收入轉變成代墊運費方式會減少購貨方進項稅額,可能會增加購貨方的稅負。這時就要求根據購貨方的情況有選擇地實施該方法,而對于確實需要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購貨方,也可靈活運用,通過努力使其接受這種運費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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