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9號 2014-08-17 為了加強社會和諧,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照顧殘疾、孤老人員、烈屬個人的實際困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通知》(內政發[1994]65號)以及有關稅收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現將我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征事宜公告如下:
一、減征范圍
限于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二、減征幅度
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殘疾人、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每年均可減征個人所得稅。
三、減征對象的認定
(一)殘疾人:是指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
上述人員須持有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發放的有效證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民兵民工證》及其他有效證件。
(二)孤老人員:是指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無法定贍養義務人的老年人。
(三)烈屬:烈士的家屬為烈屬。包括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
四、減免工作管理
(一)對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員,由扣繳義務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辦理申請減征稅款的事項,其他人員自行到稅務機關辦理。
(二)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后,須在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書面決定。若納稅人的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第1-3項資料,對個人舉辦經濟實體的需附加報送第4項資料。
1.民政部門、勞動部門、殘聯核發的革命烈屬、革命傷殘軍人、殘疾職工、孤老人員、殘疾人的有效證件或證明以及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減免稅申請表。
3.收入證明材料。由就職單位申請的,就職單位應提供申請人的收入情況。
4.個人舉辦經濟實體的,須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個人舉辦的查帳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須提供完整的企業年度財務報表。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四)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初次申報實行事前備案管理,以后的申報工作除改變申報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外直接享受稅收優惠。納稅人改變主管稅務機關后則按初次申報辦理。
五、其它事項
(一)減征稅款的執行日期,應以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日期起執行。
(二)納稅人應按上述有關規定申請減征稅款,各有關主管部門及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政策規定認真審核與認定,對弄虛作假,騙取減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申請表
2.填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