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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出口貨物退(免)稅備案單證檢查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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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出口貨物退(免)稅備案單證檢查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7]69號 2007-01-1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出口退稅管理,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9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4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后,對有關購銷合同、出口貨物明細單、裝貨單和運輸單據等4個單證實行備案管理。出口貨物單證備案管理制度已實施一年,為進一步加強單證備案管理,經研究,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檢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 按照國稅發[2005]199號和國稅函[2006]904號文件有關規定,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后應進行備案管理的單證。 二、檢查方式 主管稅務機關可采取向出口企業調取備案單證檢查或到出口企業實地檢查備案單證的方式進行。要將2006年出口貨物(特別是異地收購貨物)出口額增長過快、價格變動較大、出口貨物中以農副產品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業品比重較大、曾發生過騙稅或涉嫌騙稅問題等出口企業作為檢查的重點。各地的檢查面應同時達到以下兩個標準: (一)對外貿企業檢查戶數必須達到本地區2006年申報出口退稅外貿企業總戶數的40%以上;生產企業檢查戶數必須達到本地區2006年申報“免抵退”稅生產企業總戶數的20%以上。 (二)對一戶出口企業備案單證的檢查必須達到該企業2006年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額的50%以上。 三、檢查的內容 (一)出口企業是否按照國稅發[2005]199號和國稅函[2006]904號文件規定進行單證備案管理。備案的單證是否齊備;是否按規定裝訂、存放和保管;備案單證屬于電子數據或無紙化的是否符合國稅函[2006]904號文件規定。 (二)出口企業備案單證所列購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規格、單價與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資料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備案單證開具的時間、貨物流轉的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購銷合同簽定時間與貨物運輸、報關時間順序不一致的問題。 (四)出口貨物明細單、出口貨物裝貨單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的內容是否一致。 四、檢查要求 (一)各地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此次出口退(免)備案單證檢查工作,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應盡快將本通知傳達到各級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檢查工作方案,把檢查工作落到實處。 同時各地要合理調配人員和安排工作,處理好檢查與日常出口退稅工作的關系,防止因開展檢查工作影響出口貨物退(免)稅日常受理、審核、審批工作。 (二)對檢查中發現出口企業不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管理以及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等問題,必須按照國稅發[2005]199號文件有關規定處理;凡發現出口企業有騙稅嫌疑的,該暫停退稅的暫停退稅,該移送稽查部門的必須移送稽查部門處理。 (三)請各地于2007年3月31日前將檢查情況及填寫的《出口貨物單證備案檢查情況表》(附件)書面上報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稅司)。同時將《出口貨物單證備案檢查情況表》的電子文檔上傳到稅務總局進出口稅司FTP服務器/“各地上傳”文件夾。 附件:出口貨物單證備案檢查情況表 下載: rtf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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