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06-14 中國農業銀行:
你行(86)農銀函字第208號文轉發財政部《關于征收教育費附加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抄件收悉。
你行《通知》第一點規定:“營業所按本身的營業收入5%計算營業稅額,再按營業稅額的1%繳納教育費附加;縣支行只繳納本身營業收入計算的教育費附加。”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50號文件《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教育費附加,“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農業銀行繳納營業稅的納稅地點,按照稅務總局(85)財稅一字第013號通知的規定:“縣及設區的市,由縣支行或區辦事處納稅”。
由于營業所不就地繳納營業稅,沒有計算繳納教育費附加的依據,因此,營業所計算繳納教育費附加的地點,應同繳納營業稅的納稅地點一致起來,即由縣支行或區辦事處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繳納教育費附加。
為了有利于國務院發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順利貫徹執行,請按照上述意見通知所屬改正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