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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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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 2011-03-032009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實施以來,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抵扣存在一些爭議,在國家稅務總局未進一步明確前,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一、在《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以下簡稱GB/T14885-1994)中,既在構筑物類中列舉,又在設備類中列舉的固定資產,除專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以及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中列舉不得抵扣的外,可以納入進項稅額抵扣范圍。二、在GB/T14885-1994中沒有列舉的固定資產,可以比照功能相似的固定資產辦理。三、在GB/T14885-1994中列為工業用的固定資產,如果由商業納稅人購買使用,按照一致性原則辦理。四、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中列舉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附屬設備及配套設施耗用的水電氣、維修費,繳納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維修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貨物進項稅額抵扣的有關規定辦理。五、下列固定資產納入進項稅額抵扣范圍(一)電力企業:大壩中的金屬結構設備(管道、閘門及閘門門框)、埋件(水輪機渦殼)、機組、啟閉機(門機)、電力鐵塔、變電設施和配電設施。(二)石油煉化企業:管廊、反應塔、反應釜。(三)其他:各種冶煉爐、燒制窯、電纜輸電線路、以機器機械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為載體的信息系統、照明、消防、給排水、通風、電氣(含弱電)設備和配套設施、與生產設備相連接的金屬支架。六、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一)電力企業:升船機、便橋和貝雷橋等橋梁、變電房、配電房。(二)石油煉化企業:原油罐、金屬儲油罐、非金屬儲油罐、儲油池、天然氣球罐。(三)其他:用鋼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動的乘載生產設備的基座、基架、平臺;鋼架結構房屋和活動板房;專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管理用固定資產、施工用固定資產和非經營公益性固定資產。七、各地主管國稅機關要加強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日常管理,對購進固定資產金額較大、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金額波動較大的納稅人,要進行實地查看,對不符合進項稅額抵扣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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