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財稅[2015]1號 2015-1-19各市、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單位:
為全面落實中央穩增長調結構的稅收政策精神,加大稅收支持力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區個體工商戶(個人)房屋租賃等財產性收入營業稅起征點調整如下:
一、我區個體工商戶(個人)房屋租賃等財產性收入按期納稅營業稅起征點為20000元。
二、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財政廳、自治區國稅局、地稅局《關于調整我區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桂財稅[2012]42號)中“房屋租賃等財產性收入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10000元”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