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注】這年頭,總是少不了不懂法的老板,結果是又不懂法,又舍不得花錢請大狀,最終坐上幾年牢,可能才吸取教訓。歡迎各位加大世個人微信:h15255655661.
三年半牢,該還是不該?
因為判偷稅,所以坐了三年半的牢,可這是三年半究竟是罪有應得,該!還是不該呢?今天大世給大家講的這個案子呢,就是一個坐了三年半牢子的稅務訴訟案件。
話不多說,先說下案情吧:
這被告老板呢叫樓永明,然后稽查局查到這樓老板,是從2008年6月到2012年8月對外放貸,然后取得利息收入637.7萬元,沒繳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接下來,義烏地稅局在2014年初時候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這樓老板補繳稅款。
按照判決書的原文是這么寫的:義烏市地方稅務局于2014年1月26日將稅務事項通知書快遞至義烏市某街道某村某幢某單元某室,于2014年1月27日妥投;義烏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因多次通過手機短信和電話無法通知到被告人樓永明,后郵政送達由樓某簽收,2014年1月27日決定對被告人樓永明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樓老板老婆證言:在收到稅務局通知書第二天就把通知書內容告訴了樓老板。
樓老板自個也承認:在2014年春節前后其妻子告訴自己稅務機關快遞給其催繳稅款通知書要其交稅的事實。
最終,法院是認定:被告人樓永明通過其妻子于2014年1月底得知稅務機關書面告知其繳納稅款,但直至2014年3月11日仍不主動申報稅款,采取逃避的行為,且數額達154.64225萬元,經通知仍不申報稅款,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好了,這整個案件是看完了,不知道大家是看明白沒,要沒看明白,大世再給大家總結下:就是樓老板放貸收利息不交稅,稅務局在2014年元月把催繳的通知發給樓老板老婆,樓老板老婆第二天和樓老板說了,然后樓老板還一直不繳稅,然后就被公安抓了,最后被法院依據征管法六十三條,通知申報拒不申報,判了三年六個月,外加罰金40萬。
看起來這案子似乎是一清二楚了,事實確鑿,通知申報,拒不申報,構成偷稅,判處刑罰。
然而,還是那句老話,這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依大世看,這案子至少有以下三處漏洞可攻:
漏洞一:當天通知申報催繳,當天就決定移送公安。
在判決書里有這么一段對案情描述的原文:“義烏市地方稅務局于2014年1月26日將稅務事項通知書快遞至義烏市某街道某村某幢某單元某室,于2014年1月27日妥投;義烏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因多次通過手機短信和電話無法通知到被告人樓永明,后郵政送達由樓某簽收,2014年1月27日決定對被告人樓永明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大家注意這里面的時間,是地稅局在1月26日下達通知書,1月27日快遞到,同時1月27日立刻決定移送公安。
依據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要合理行政,也就是說,這通知納稅人申報,你肯定得有個合理期限(一般來說是10到15天),而這里,地稅局快遞剛到,在同一天就決定移送公安機關,很明顯,和這合理行政是大背而馳了。
也就是說,在樓某某剛收到通知申報的文書,地稅局沒有給一個正常的申報期間,就認定樓某是偷稅,移送公安。
試想一下,如果此招可行,那是不是以后咱稅務局,都可以直接當天送個通知書,當天就認定你偷稅,那這個偷稅未免也太多了點。
當然,這里面,可能有人會說,可能地稅局并沒有認定為偷稅。如果,地稅沒有認定為偷稅,那么地稅又依據什么移送的公安呢?難道是虛開發票罪?或者其他罪?無論哪個罪,貌似這樓某也都不符合啊。
這是漏洞一。
漏洞二:稽查局稽查后,稅務局還能不能通知申報。回到這個案子里,就是義烏地稅稽查局開始稽查后,義烏地稅局又下達通知書通知樓老板申報,這對還是不對?
我們知道,這征管與稽查的職責是不同的,而這里義烏地稅局下達稅務事項通知,通知樓某補稅究竟是履行征管的職責還是履行稽查的權能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基礎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3]124號)關于征管與稽查的職責劃分有這么一段:
“(三)劃清日常檢查和稽查職責。日常檢查是指稅務機關清理漏管戶、核查發票、催報催繳、評估問詢,了解納稅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不涉及立案核查與系統審計的日常管理行為,是征管部門的基本工作職能和管理手段之一。搞好日常檢查工作有利于加強稅源管理。征收管理部門與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范圍要按照以下三個原則劃分:一是在征管過程中,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日常性檢查及處理由基層征收管理機構負責;二是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包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由稽查局負責。”
上面文件可以看到,這催報催繳是屬于日常檢查,而日常檢查又屬于征管部門的職能;而稽查的職能是違法案件的查處,而不是催報催繳。
好了,我們接下來可以假設一下,在稽查局檢查發現納稅人需要補稅時,征管有沒有職責再去通知納稅人申報呢?
假設是有職責的話,那么很明顯的,這全國各地的稽查局在發現納稅人要補稅時,這征管部門在知道的情況下,都得再通知納稅人申報了,否則,這征管就等于是不行使自己的職責,按道理,可就成了瀆職了。
就是義烏地稅自己,恐怕也有稽查局查到需要補稅,然后上地稅局案審會,從而使得征管部門知道需要補稅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按前面的假設,如果征管部門不通知申報,那就是瀆職。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假設義烏地稅局有職責在稽查查到需要補稅時,通知樓某申報,那么義烏地稅以前在相同情況下,沒有通知申報就都屬于瀆職,這檢察院是不是得進地稅抓人了?
從前面的假設,大家可以很明顯的看到,不僅僅是義烏地稅,就是全國的稅務局,如果按前面的假設,那可能都是沒有通知申報,從而形成瀆職了。
所以呢,這個假設,很明顯的,那就是不切合實際嘛。事實上,為了明確劃分征管和稽查的職責權能,一般來說,稽查查到補稅時,征管完全沒有職責再去交叉管上一腳——通知申報。
這里可能有人會說,那么義烏地稅這個通知申報是不是在履行稽查的職責呢?
我們知道正常流程都是稽查檢查后,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向納稅人說明案件事實,然后審理后下達處理處罰決定書,由執行部門去讓納稅人補交稅和罰款。
依據《稽查工作規程》對稽查的職責規定,這稽查局,完全不存在這通知申報的職責。
此是漏洞二。
漏洞三:不符合第一次實施不追刑責的規定。
刑法規定,對于逃避繳納稅款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本案中,稅務機關并未正式下達處理處罰決定(從判決書對案情描述以及判決書中證據來看,都未提及處理處罰決定書)。也就是說,稅務機關既然沒有依法下達處理處罰決定,從而剝奪了樓某這一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機會,此是漏洞三。
從以上三個漏洞,樓某的逃稅罪判三年半似乎太過牽強。
不過,在大世看,這樓某雖然從法律上判個三年半太牽強,然而實質上,卻又有著結果的必然性。
從判決書我們看到,稽查局在發現樓某少繳稅后,是多次電話催繳(以大世個人經驗,估計也是上門催過),結果這樓老板,是避而不見。大兄弟啊,你說,這違法,你躲著不見,就能躲得掉啊?
這里很明顯看到,這樓老板,就是一典型不懂法嘛,而且是不把這法律當回事,以為躲幾天,這事就能完了。
既然樓老板是這么個心態,后面被抓了,說不定還以為關上幾天就能出來呢,所以,自然不可能花大價錢,請上真正懂稅法的律師了。請不到懂稅的律師,這自然的,想勝訴可能性是低的很了。最終,這三年半的牢子,是只能坐到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