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2014]743號 2014-6-23各市、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
經省政府同意,對“通知”所列第一條中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扣減標準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對“通知”所列第二條企業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5200元扣減標準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請一并遵照執行。
具體實施——《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
政策解讀——三部門就延續并完善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