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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起征點優惠政策及其相關案例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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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點優惠政策 稅法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增值稅的起征點幅度為: (1)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 (3)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在上述規定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上述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只限于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上述所稱的銷售額,不包括應納稅額。如果個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案例15】 【案情說明】 九江市居民李亮利用臨街房開辦一小賣部,月銷售額為2055元(含稅)。 【計算分析】 月銷售額(不含稅)為: 月銷售額=20551+4%=1975.96元 【分析指導】該項銷售額低于稅務局規定的起征點,則不必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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