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聯合主辦的“2014中國稅法論壇暨第三屆中國稅務律師和注冊稅務師論壇”12月27日在北京隆重舉行,本屆論壇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稅收征管法修訂·開啟稅法服務的新時代”為主題。
北京中稅盛達稅務師事務所總裁李輝在本次論壇上發言,他表示,當前我國的重組稅制在稅收法定原則方面,稅收公平原則方面等都存在一定的背離。基于此,我國現行重組稅制進行修法迫在眉睫。
以下為發言實錄: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各位朋友,下午好!
今天為大家帶來的題目是關于企業重組的課題,關于企業重組,站在業務的角度,業務的領域,來談一起高技能、高風險、高收費,三高原則,以高端性贏得稅務服務市場人士的普遍關注,同時也是未來我們稅務律師、注冊稅務師以及會計師及所有從事稅務服務人員的主戰場。
我們回過頭來看,并購重組的業務大家都在關注,他的高端性、魅力、根源來源什么地方?我想就是針對適合一定條件下的企業重組,可以適用不同的稅務處理,一般性處理和特殊性處理。人們通常所說的一般性處理就是硬性重組,特赦性重組就是免稅重組。也是我們稅務服務人員進行稅收籌劃,以及進行稅務服務高端咨詢的一個主要的根源所在。
當前我們國家經過三十多年的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現在的社會結構、產業結構都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問題,例如經濟結構的調整,產業結構的優化,都繼續通過資源的配制加以調節,現階段我們國家大力推行了企業并購重組的戰略,以市場的機制,以法治的手段,來解決資源的合理配制,用以調整經濟結構的優化。同時我們國家明確提出了要降低企業特殊性重組,免稅重組的一些準入門檻,擴大他的適用范圍。同時,稅法原則的恪守與堅持也需要與之相配套的重組稅制。當前我國的重組稅制在稅收法定原則方面,稅收公平原則方面等都存在一定的背離。基于此,我國現行重組稅制進行修法迫在眉睫。
今天我給大家選取了重組的一個環節,一個課題,也就關于股東權益連續性的問題研究,企業并購重組大家知道分為特殊性重組和普通重組,其中的三大核心的原則股東權益連續性原則,營業連續性原則,以及商業合理目的。其中我們特殊性重組五個條件中全部涵蓋了三個,第一個就是合理商業目的,第二第三就是營業的連續性,第四五就是股東權益的連續性,股東權益的連續性在三大核心原則又是最基本的原則,也是我們制訂特殊性企業重組核心所在。
現在談一下實質,實質性原則,目標公司的股東,對于目標公司的投資在經過變化的公司平臺下繼續存在,這一理念來制訂特殊性重組。看一下現狀,出現最大的也就是股份支付的界定,主要來源59號文件以及44號公告,59號文件的界定,在字面上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歧義但是沒有存在本質的規定,44號公告出現了明顯的立法失誤,這種現狀維持了七年,現在還沒有改。
大家看一看立法的進步,所謂立法的進步,就是現行的重組文件的來源,根基,原來的兩千年的118、119號文件,根據縱向的比較,59號文件已經確定了一個最大的亮點,一個是三角重組立法雛形,連續性的時間界定,原來沒有,原來為什么沒有出現三角重組,現在59號文件已經完全給出了三角重組模型的基礎,恰恰44號文件給出了相反的解釋,用子公司作為支付對象進行支付,違背了重組的實質精神。大家通過一個圖可以看到,股權支付定義的失誤,避稅交易產生和免稅重組實質的違背。甲公司想收購乙公司,只通過資金設立一個丙公司,丙公司交換乙公司的股權,馬上轉為免稅重組。就是從法律的角度看,從經濟的角度看,從會計的角度看,一個典型的企業的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交易,很簡單,恰恰成了特殊性重組的處理方式。
大家可以看到,通過收購后,甲公司了乙公司,拿到了現金,股權的連續性從中間發生了中斷,根本談不上連續,明顯不符合特殊性重組的根基,它與制度的宗旨產生了背離。
關于改進,改進應該現在很興奮的和大家說,我也聽到了關于立法小組的一些最新的決定,大家已經認可了原來的立法的失誤,進行了新的修訂。也就是說把股權支付改為以本企業的股權以及本企業母公司的股權來進行股份支付,這一點已經達成了明顯的共識和即將發布,時間我不好說,以及相對應的稅務處理的增加。
大家可以看到,三角重組的類型,甲公司如果想收購乙公司,可以設立丙公司進行收購,股權用甲公司,最后看到公司架構,乙公司的股東對于乙公司的投資利益沒有發生改變,只不過在變化的公司形態下,仍然繼續和持有。
說一些股權支付比例的問題,現在我們控制了比例85的要件太高了,很多現在導致一個情況,出現發生了有合理正常的經營目的的企業重組得不到特殊重組的門檻,采用避稅的籌劃的反而得到了優惠,這一點我個人的感覺認為,股權支付比例完全可以85適當降低到50%,為什么?因為適應目前經濟結構的變化,經濟形勢的需要,另外降低不要怕,為什么降這么多,有一個非股權支付,當期確認的要求,資產增殖,沒有產生很大的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仍然要在當期確認進行應稅的處理,這是他的保障。
關于連續性的時間改進,現在是控制一年時間,但是這個變化大家可以參照美國聯邦稅制的一些要求,逐漸在淡化,我認為在目前中國重組稅制各個方面征管條件能力下不一放寬時間的限制,仍然是一年,對于主要股東的界定,原來的統一的持有20%以上股東的變化,應該分為兩個層次,原來的重組稅制的設計,我認為只考慮了非上市公司的結構變化,沒有考慮上市公司,因為介于他們股東分散,盤子較大,建議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兩種不同的形態界定他的比例,同時界定一個總的比例,例如可以采取80、60%的比例限制,進行實踐方面的改進。針對股東權益連續性的建議我就談這么多,有什么不妥的地方希望大家多多指正。
針對企業重組的稅制,我今年已經接了兩筆由企業申請特殊性重組,開始都找了非常大的稅務公司做了非常大的籌劃,后來被稅務機關否定,問題在什么地方,還沒有深刻的理解重組稅制的精髓,為什么要特殊性重組待遇,不是簡單的看兩下條文就能解決,我想如果稅務律師、注冊稅務師從自身夯實自己的專業精神,專業素養,以專業水平、專業素養贏得客戶的心,贏得稅務機關的心,我認為我們這種高端市場、稅務服務的前景和市場大有可為!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