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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財法〔2010〕5號 關于落實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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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落實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深財法〔2010〕5號 2010.2各區財政局、光明、坪山新區發展和財政局,國稅各分局、地稅各分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和《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的文件精神,經我市財政委和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認真研究確定,由主管稅務部門受理非營利組織免稅申請,由市財政委、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聯合會審后發布。現將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免稅資格條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且活動范圍主要在中國境內;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九)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二、需提交的申請資料 申請單位需向受理機關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深圳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表;(附件1)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非營利組織的登記證復印件; (五)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該審計報告; (七)登記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檢查結論; (八)上年度人均工資計算方法及說明材料。 2010年首次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對第(五)、(六)、(七)及(八)項,申請人應提供2008年度資料。如果申請人是2009年成立的,可提供2009年度資料。 申請單位提交資料應裝訂成冊,并附資料清單。 三、受理時限 申請單位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應按規定時限報送資料,超過規定時限,當年不予認定免稅資格。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資料受理時間為:每年每年9月10日至9月30日 2010年首次非營利組織資格認定受理時限為:2010年3月10日至 2010年3月31日。 四、受理程序 (一)凡由我市市、區兩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符合條件的,到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大廳遞交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 (二)主管稅務機關受理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時,應認真核實資料是否齊全。對資料齊全的,同意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同時將已受理的納稅人逐戶登記入《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清單》(見附件2)。 (三)受理期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納稅人申請資料、匯總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清單》及其電子表格介質,報市局企業所得稅主管處室。各主管區局應指派專人負責非營利組織申請資料的登記和報送工作,并在3月10日前將聯系人及聯系電話報給市局企業所得稅主管處室。 五、免稅備案辦理 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才能進行免稅納稅申報。一次備案有效期為5年。非營利組織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非營利組織辦理免稅手續備案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備案表; (二)含有該單位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名單(部分)復印件; (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表.doc 2.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清單.xls 3.《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tif 4.《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ti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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