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30
各市州、省直管縣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
為做好扶持我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12]56號)文件精神,經省政府批準,現將我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接收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3年內按企業實際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二、對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并符合財稅[2004]9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3年內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9600元。
三、按照城鄉一體的原則,以上稅收優惠政策適用于所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