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金融行業發展,鼓勵金融業務創新,稅務總局近日下發公告,對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營業稅政策進行調整。
根據我國金融保險(放心保)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劃分。
根據公告,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稅務總局表示,發布這一公告旨在支持金融行業發展,鼓勵金融業務創新,該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