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貴州省國家稅務局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確認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聯合發布了《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確認問題的公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4號,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實現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健全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健全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由要素市場決定的報酬機制;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二是為實現我省“兩加一推”、同步小康,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用政策促進我省經濟結構調整,釋放政策改革紅利,讓市場決定和調節工資的發放、增長。三是由于《貴州省2013年企業工資指導線》發布不及時,企業無法確定年度工資稅前扣除限額,影響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不便民。因此,決定廢止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7號第五條第三款。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7號第五條第三款廢止后,我們明確了“合理工資薪金”的確認原則,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處理,即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三、《公告》執行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因為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7號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考慮到保持原有政策的穩定性和實體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故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