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9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辦理冠名發票和規范代開發票申請資料有關事項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3/10/15 來源: 閱讀次數: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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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辦理冠名發票和規范代開發票申請資料有關事項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9號 2013-8-2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冠名發票印制費結算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3]53號)的相關規定,現就辦理冠名發票和規范代開發票申請資料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辦理冠名發票 (一)印制條件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納稅人,可以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即冠名發票。 (二)辦理方式 冠名發票由審批改為備案。申請印制冠名發票的納稅人應在印制前將相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備案資料 1.初次印制冠名發票、變更冠名發票名稱、調整票面價格或新增冠名發票種類的(簡稱首印),應提供以下資料: 序號 資料名稱 要求(原件/復印件) 數量 備注
| 1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冠名發票備案表 原件 3
2 經辦人身份證明 復印件 1
3 冠名發票票樣 原件 2 加蓋單位公章
4 冠名發票印制數量明細表 原件 3 適用于印制兩種(含)以上冠名發票
5 物價管理部門相關批復文件 復印件 1 適用于公園、旅游景點門票。無物價管理部門批復文件的,應提交企業自定價格聲明 原件
6 開票軟件程序說明資料 原件 1
適用于印制冠名機打發票
2.第二次及以后繼續印制冠名發票的(簡稱續印),應提供以下資料: 序號
資料名稱
要求
(原件/復印件)
數量
備注
1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冠名發票備案表
原件
3
2
冠名發票印制數量明細表
原件
3
適用于印制兩種(含)以上冠名發票
3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冠名發票使用情況申報表
原件
1
適用于冠名定額發票
4
冠名發票票樣
原件
2
加蓋單位公章
以上相關紙質資料應統一使用A4紙張,其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
(四)辦理程序和時限 1.辦理程序 (1)有印制冠名發票需求且符合印制條件的納稅人登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行政許可—許可決定查詢—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查詢具備發票印制資格企業名單,任選其中一家協商印制冠名發票票樣。 (2)納稅人按本公告要求將應提供的備案資料準備齊全后,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備案資料符合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選定的發票印制企業開具《印制通知單》,并將1份《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冠名發票備案表》退交納稅人。納稅人和發票印制企業分別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冠名發票備案表》和《印制通知單》辦理冠名發票的印制、送貨等事宜。 (4)備案資料不符合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將備案資料退交納稅人并告知原因,由納稅人補正后重新辦理。 2.辦理時限 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印制冠名發票備案事項的工作時限為20個工作日。
(五)報送發票使用數據 使用冠名發票的納稅人應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冠名發票使用數據。
(六)印制費用結算 冠名發票印制費用由納稅人與發票印制企業直接結算,并按規定取得印制費用發票。
二、規范代開發票申請資料 (一)單位申請代開發票,應提供以下資料: 1.出示資料: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或加蓋納稅人公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完稅憑證原件(已完稅的出示)。 2.提交資料: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跨區域申請代開發票的納稅人提交)、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完稅憑證復印件(已完稅的提交)、《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申請表》一式兩份、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 提交資料為復印件的須加蓋單位公章。
(二)個人申請代開發票,應提供以下資料: 1.出示資料: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完稅憑證原件(已完稅的出示)。 2.提交資料: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完稅憑證復印件(已完稅的提交)、《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申請表》一式兩份或者《個人銷售已購住房涉稅申報核定表(代開發票申請表)》(個人銷售已購住房的提交)一式兩份、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 提交資料為復印件的須由經辦人簽字。
三、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文件內容同時廢止: (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指定企業印制發票”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行政許可程序規定的公告》(2011年第16號)中的“對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行政許可程序的規定。
(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部分行政許可程序和相關事項規定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9號)“一、對部分行政許可程序規定的修訂”中的“(三)修訂《申請“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報送資料》(見附件5)”、“二、與行政許可事項相關的其他規定”中的“(一)已取得‘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許可的單位,申請續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不屬于行政許可事項”以及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相關內容。
(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京地稅票〔2004〕598號)“二、申請代開發票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和附件《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申請表》。
特此公告。
附件: 1.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冠名發票備案表 2.冠名發票印制數量明細表 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冠名發票使用情況申報表 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申請表 5.關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辦理冠名發票和規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