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02 |
|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尊敬的納稅人: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第二條的規定,從2009年度匯算清繳開始,我市的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在劃分各分支機構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各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應采用匯算清繳所屬年度的三項因素計算確定。具體通知如下: 一、匯總納稅企業每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審核表》。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并錄入申報系統后,企業才能進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二、我局已對《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審核表》進行簡要修改,修改后的審核表既作為企業上年度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計算企業所得稅的依據,同時也作為本年度三、四季度至下年度一、二季度計算分配企業所得稅的依據。具體規則詳見審核表的填表說明。 三、由于上述業務規則的變動,我局正在對年度申報系統匯總納稅模塊進行修改。因此,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推遲到2月20日之后。 四、為保持2010年一、二季度申報正常進行,我局申報系統已經自動將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度三、四季度的分配比例有效期截止日從原來的2009年12月31日延長至2010年6月30日。匯總納稅企業一、二季度申報時不需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審核表》。 五、修改后的《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審核表》及填寫說明已在我局網站(http//szds.gov.cn/ )的“下載專區-納稅申報表類-企業所得稅”位置更新,供下載。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審核表 下載: xls 文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