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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跨省分支機構當年不就地預繳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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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集團公司向稅務機關咨詢,其公司是匯總納稅企業,最近他們在臨近的江西省上饒市新成立了一家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跨省分公司(二級分支機構),他們想了解的是,新設立的跨省分支機構是否要在當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三條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規定,二級分支機構是指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倷C構應及時將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報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并向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及時出具有效證明(支持證明的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二級分支機構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由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二級分支機構進行審核鑒定,督促其及時預繳企業所得稅。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相關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新成立的符合條件的跨省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八種分支機構無須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新成立的跨省分公司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跨省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外出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如何判斷 建筑企業外出經營應在何處繳所得稅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納稅選擇策略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申報規定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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