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國稅函[2008]79號 2008-4-3提示——依據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2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四川省省內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本法規第三條自2014年1月1日起失效。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轉發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實行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后,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再就地預繳,也不再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二、總機構在我省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省內二級分支機構與省外二級分支機構實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省內跨市州總分機構企業,暫不實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匯總就地申報納稅,分支機構不再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局(所得稅管理處)反饋。
相關法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