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財行[2013]13號 2013-1-1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8號)文件精神,自2013年起,我市黨政機關、全額事業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財政部門代扣。為確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及時、足額撥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扣繳范圍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比例的,與市本級財政有預算撥款關系的市級行政和全額事業單位。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均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公式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單位上年末在職職工總數×1.5%—已安排就業的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
安排就業的殘疾人必須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定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
單位上年末在職職工總數按照人事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扣繳程序和辦法
(一)各用人單位必須在每年的4月底前,攜帶單位職工花名冊、在崗殘疾職工花名冊、殘疾人證原件、殘疾人從業人員勞動合同書及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等資料,到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年審手續。
(二)每年5月15日前,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根據各單位年審情況,對按時參加年審的單位,確定各單位年審的殘疾人職工數和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對未參加年審的單位,根據人事部門提供的單位上年末在職職工總數,按照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確定繳納金額。各單位應在每年5月20日前對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確認的數額進行復核確認,并及時向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反饋復核意見。
(三)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在每年6月10日前,將市級各行政事業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扣數額提供給市財政局;市級各單位在上報第三季度公用經費用款計劃時將應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直接支付方式一并上報。
(四)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繳劃撥程序
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在6月5日前向相關單位開具“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實行集中支付的預算單位根據“非稅收入繳款書”金額,開具單位直接支付令,附“非稅收入繳款書”送代理服務銀行。代理銀行通過“青島市非稅收入征管系統”上繳市財政專戶。
非青島市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殘疾人保障金按原渠道上繳。
(五)市財政局對第三季公用經費用款計劃中未上報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給予催繳。
(六)各單位財務部門根據市殘聯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四聯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經費支出(事業支出)——社會保障繳費
貸:撥入經費(財政補助收入)
四、殘疾人保障金的征繳管理
(一)財政部門負責根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資料履行代扣職責。財政部門代扣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各單位當年預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列支。
(二)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負責殘疾保障金的資料審核工作,包括用人單位上半年末在職職工總數和在崗殘疾職工人數的確認、保障金政策宣傳解釋、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核定、匯總上報年審情況等工作。
(三)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在每年按比例就業工作檢查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弄虛作假少繳未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有權督促其改正,并核算少扣未扣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由市財政局在扣繳下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予以追繳。用人單位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應嚴格按照政府性基金的要求規范管理。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需要減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財政局、市殘聯批準后辦理減緩繳費手續。
五、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各區市代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