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者取得的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新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針對近期納稅咨詢熱點,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進行了統一解答。 對于“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627號)規定,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回扣收入,應按“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證券公司在支付收入時代扣代繳。 與此同時,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還就納稅人提出的“個人轉讓新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提問進行解答。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08號)規定,個人轉讓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實際轉讓收入和植入證券結算系統的標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適用20%的稅率,直接計算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額。合理稅費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事實上,個人限售股繳稅一直備受關注。2009年12月3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通知,明確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需按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但是,限售股轉讓催生了很多避稅途徑,如通過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避稅、到稅收優惠地區進行異地轉讓避稅等。為了補漏,監管部門此后又出臺《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明確限售股的7個類型和9種轉讓方式。 相關文件——財稅[2012]85號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