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自2014年6月1日起才接手管理的電信業,國稅機關該如何排查其中的稅務管理風險?有沒有可以推而廣之的檢查方法?且看一個稽查單位的嘗試。
面對電信業2014年6月1日“營改增”后主要稅收業務才轉由國稅機關管理的情況,我局根據上級部署,經過近一年的探索,掌握了電信業的經營特點,梳理出了該行業“營改增”后突出的稅收問題和稅務稽查重點。
查前分類摸清電信業的經營特點
實施檢查前,我局先開展了以下工作:成立省局檢查組和市局檢查組,兩級檢查組分別負責電信企業省級分公司和地市級支公司的檢查,聯查聯動;組織檢查人員學習電信業基礎知識和電信業“營改增”稅收政策;了解電信企業經營管理模式,探討該行業“營改增”后可能存在的涉稅風險。
經過學習和調查,檢查組弄清了電信企業的基本業務流程:通過客戶管理系統為客戶辦理入網和預存話費業務;通過通信設備集群為客戶終端設備提供電信服務后,由主交換設備將數據傳至計費系統;通過計費系統對數據篩選、合價后,把與客戶賬單相關的信息傳至客戶管理系統,把收入和增值稅信息傳至ODS平臺;通過非計費系統產生的收入,如線路租賃等業務收入,要通過手工錄入系統傳至ODS平臺;通過ODS平臺,將計費系統和手工錄入系統匯總收入傳給財務管理系統;報賬系統、集中采購系統將賬務信息傳給財務管理系統,財務管理系統對所有涉稅數據加工處理后,通過ODS平臺傳遞到稅務申報平臺;企業會計根據稅務申報平臺數據辦理納稅申報事宜。
在摸業務流程的過程中,檢查組發現電信企業有如下經營特點:一是向客戶提供的是以流量形式體現的電信服務,而非一般有形實物商品,稅收管理難度大。二是電信業務通常分為固話、移動通信和寬帶三大類,每類業務的定價和經營方式常根據運營商的管理需求作調整。三是企業依靠通信設備向社會提供無形的通信服務,自建和購進的通信設施及設備種類多,數量大,資產處置頻次多,金額也較大。四是企業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核算是通過若干先進的電子管理系統實現的,如計費系統、ODS數據平臺、財務管理系統、稅務申報系統等,系統內數據量大,系統間關系復雜。
梳理電信業“營改增”后的稅收特點
在此基礎上,檢查組總結電信企業“營改增”后的稅收業務有以下幾個特點。
電信服務的增值稅同時采取預繳和匯總納稅兩種方式。地市級支公司每月的應稅收入按預繳比例就地申報納稅,無進項抵扣,每季度的應稅收入和進項稅額匯總到省級分公司,由省級分公司匯總本級和所有支公司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減除已就地預繳和查補的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電信企業的增值稅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主營業務電信服務收入實行匯總繳納,另一類是非主營業務收入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因此,檢查其增值稅繳納情況,必須考慮匯總和就地申報兩個方面。
電信業“營改增”以2014年6月1日為時點,電信企業2014年度的經營收入涉及不同的稅種和稅率,還有部分經營收入是跨期實現的,要正確區分企業的應稅收入和進項稅額的實現時點并確認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需要多方面的分析和技術支持。
重點關注應稅收入和增值稅兩組數據
分析所掌握信息,檢查組認為,不管電信業務管理系統如何復雜,就稅務稽查而言,只要重點關注應稅收入和增值稅兩組關鍵數據即可。
電信企業增值稅銷項稅額來源于計費系統、手工錄入系統、報賬系統和財務系統,增值稅進項稅額來源于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取得的進項稅額,通過這些關系,檢查組歸結出8個工作節點,即電信服務增值稅、終端捆綁銷售增值稅、計費系統以外的電信服務增值稅、資產處置增值稅、促銷贈送增值稅、分支機構取得進項稅額、總機構取得進項稅額和匯總納稅傳遞單。
然后,檢查組對電信企業每個節點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目的都做了描述,針對每個節點的涉稅情況制定了不同的檢查方法。
比如,對于電信服務增值稅和終端捆綁銷售增值稅節點,因相關業務涉及計費系統,需要檢查人員對企業的經營模式、系統設置、核算方式等流程全面掌握,業務復雜且難度大,主要由省級檢查組重點對企業的相關業務實質深入研究,結合其財務報表數據分析審核。對于計費系統以外的電信服務增值稅等其他節點,因業務相對簡單但工作量大,主要由地市分支機構檢查組采用抽查法審核相關業務的真實性。
檢查發現問題主要集中在7個方面
經過近3個月的檢查,檢查組順利完成了檢查計劃,發現被查電信企業的涉稅問題主要集中在7個方面。
一是電信服務增值稅方面,員工屬于個人消費部分的優惠話費,以及“后付費方式”繳費用戶在超過繳費期停機到銷號期間,計費系統仍按原約定資費標準自動計算用戶欠費,但未計收入。
二是終端捆綁銷售增值稅方面,“合約計劃”存費送機活動中捆綁套餐贈送的手機終端,未申報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提供電信服務時向用戶贈送的光貓、用戶識別卡等設備,未申報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
三是計費系統以外的電信服務增值稅方面,通過手工錄入的部分收入未申報納稅。
四是資產處置增值稅方面,處置銅纜、汽車等固定資產未申報納稅。
五是促銷贈送貨物增值稅方面,企業開展促銷活動贈送給單位和個人的手機、服裝等貨物,未申報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
六是企業分支機構和總機構取得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比如,取得鐵塔及鐵塔維修等用于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取得實際業務發生在“營改增”以前的進項稅額,取得渠道補貼、終端補貼進項稅額,取得非本單位負擔的水電費進項稅額。
七是匯總納稅傳遞單問題。企業總機構匯總申報的進項稅額中包含已在分支機構抵扣的部分稅額,從而多申報了進項稅額。
從兩方面提高行業稅法遵從度
湖南省國稅局稽查局副局長 薛洪發
通過本次行業檢查,我們有幾點體會。
微觀方面,稽查電信企業應重視和加強業務流程分析。電信企業的財務系統不產生電信業務數據流,稅務人員只有充分了解電信業務,才能從稅收視角還原電信業務的實質。本案例中,檢查人員正是基于這一理念,對企業的“合約計劃”存費送機業務深入研究,收集比對相關數據,才查出了其終端產品銷售少申報收入的問題。
對匯總納稅企業應實施總部和分支機構聯查聯動機制。匯總納稅企業通常業務量大,稅務人員若只檢查分支機構,檢查將難以為繼;若單獨檢查企業總機構,很難了解其不同分支機構的特色業務。因此,檢查匯總納稅企業,需要實施省市兩級聯查聯動機制。
稅務稽查信息化建設還需加力。雖然近年來稅務稽查信息化建設不斷推進,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當前的稅務稽查信息化水平與稅務稽查工作要求仍存在不小差距,在大型數據提取和應用方面,仍缺乏有效的數據運行平臺和專業技術人員。今后,有關方面應整合資源,充實大型數據庫運用分析人才到稽查部門,配備先進的稽查技術查案設備,為稽查數據分析、取證提供技術支持。
宏觀方面,建議加快全行業“營改增”進程。“營改增”的意義在于,在應稅勞務和服務業引入增值稅抵扣機制,減少重復征稅。但電信企業“營改增”后稅負率有所上升,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未實現全行業“營改增”,導致電信企業部分成本無法取得進項稅額,可取得進項發票的成本和費用占比不足50%,進項稅額占應稅收入比重不足5%。因此,應盡快全面實施“營改增”。
另外,應明確電信業固定資產抵扣范圍。現行稅法規定,不動產以及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購進貨物不準予抵扣。我們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根據有關規定,檢查人員無法準確把握構筑物及構筑物附著物的區分,比如對于美化天線、通訊電桿、入戶線路、室外機柜等項目是否屬于不動產,不好區分,這增加了稅收風險和征管難度。因此,建議在現行稅法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明確電信業的固定資產抵扣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