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根據國閱[1994]42號紀要確定的對軍品和軍隊企業繼續給予減免流轉稅照顧的原則精神,現對軍隊系統所屬企業征免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軍隊系統所屬企業生產并按軍品作價原則作價在軍隊系統內部調撥或銷售的鋼材、木材、水泥、煤炭、營具、藥品、鍋爐、縫紉機械免征增值稅。
對外銷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相關法規——國稅發[2003]10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保障性企業移交后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