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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匯兌損失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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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外幣匯兌損失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匯兌損失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問:外資金融企業,在貨幣交易過程中通常用美元結算。那么美元換算成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根據上述稅法的規定,企業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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