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國稅函[2000]550號 關于沃爾瑪商業咨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應商收取費用征稅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01 |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沃爾瑪商業咨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應商收取費用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50號 2000.7.17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沃爾瑪商業咨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應商收取費用征稅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1999]460號)收悉。沃爾瑪商業咨詢(深圳)有限公司一些生廠家或供應商要求在商場內為其提供場地、服裝和燈箱等進行商品的展示、廣告宣傳等各種促助銷活動以及制作條碼等服務,并收取相應的場地和服務費用(促銷費、展示費和條碼費)。 該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7號)第二條所稱“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收取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網友觀點——文件中所說的促銷場地費和商場收取供貨商的商品進場費是有區別的,交的稅不同,這點大家需要注意。由于商場收費名目繁多,不同性質的項目往往會采用同一名稱,稅務機關只能根據其實質進行認定征稅。如果文件沒有抄送各地稅務機關的話,這份文件就只適用于沃爾瑪商業咨詢(深圳)有限公司這個個案。為什么沃爾瑪把收費項目放在商業咨詢公司中?這種情意不僅僅是超市,很多采用引廠進店經營模式的商業企業都有這種類似的收費項目,并且名目繁多。這些收費在稅收適用中執行差異很大。其主要焦點在于是否屬變相返利。根據實際調查的情況來看,商業機構的這類收費確實難說清提供服務的實質性內容,反而更多是利用種種名目收費變相壓榨進場廠商的利潤空間,前段時間反響強烈的家樂福亂收費問題也說明了這一點。如果商業機構與進場廠商就收取這些費用的達成的合同或協議不能充分說明收費實質性服務,通常國稅機關是主張作為變相返利征收增值稅的。請大家注意深圳沃爾瑪咨詢的案例,在這個案例中,沃爾瑪是將收費項目從商業機構本身分離出來,包裝到沃爾瑪商業咨詢公司中,為什么要如此興師動眾,理由很簡單:根據他們的調查,由商業機構本身收取這類費用,被判定征收增值稅風險太高,因為不論是混合銷售還是兼營行為征稅范圍的判定,均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而通常這些職能是由國稅機關完成。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