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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材料如何繳印花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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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是專業的爆破工程公司,根據公安部門爆破服務“一體化”管理要求,爆破公司和生產過程中需要實施爆破作業的單位(以下稱客戶)簽訂有償服務合同,明確責、權、利。由爆破公司提供“統一購買、統一配送、統一爆破、統一清退”的“一體化”服務模式。客戶爆破工程需要的炸材由該公司代購,根據管理要求,炸材銷售發票上的購貨單位名稱填寫的是該公司(即爆破工程公司)的名稱,該公司將購貨發票原件交給客戶并收取貨款代付給炸材銷售單位。 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就代購炸材業務是否應按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即該公司是否為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果該公司繳納了購銷合同印花稅,客戶是否還需要繳納購銷合同印花稅? 對于這個問題,應該從兩個方面來分析,一是哪些購銷項目應該繳納印花稅?二是對代購行為有什么特殊規定。 《印花稅暫行條例》的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法規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依據上述規定,炸材銷售發票注明購貨單位為該公司,不屬于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代購貨物的行為。因此,該公司應按照“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委托方不需要再繳納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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