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稅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①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黏土實心磚、瓦);③自來水;④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以上所列貨物,都是工程項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價中所占比重較大。假設施工企業購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規增值稅發票,可抵扣的進項稅率為6%,而建筑業增值稅銷項稅率為11%,施工企業購入的以上材料必將增加5%的納稅成本,從而加大建筑業實際稅負,擠占利潤空間。
建筑勞務費增加稅負
建筑工程人工費占工程總造價的20%~30%,而勞務用工主要來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勞務公司及零散的農民工。建筑勞務公司作為建筑業的一部分,為施工企業提供專業的建筑勞務,取得勞務收入按11%計征增值稅銷項稅,卻沒有進項稅額可抵扣,與原3%營業稅率相比,增加了8%的稅負。勞務公司作為微利企業,承受不了這么重的稅負,勢必走向破產,或將稅負轉嫁到施工企業。另外,農民工提供零星勞務產生的人工費,也沒有增值稅發票,無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勢必加大建筑施工企業人工費的稅負。
動產租賃業增加建筑業稅負
新的稅改方案中,動產租賃業增值稅率為17%,與建筑業密不可分的機械設備、設施料租賃均屬于動產租賃業范疇,稅制改革對租賃業的生存和發展是一種挑戰。租賃業現有資產沒有增值稅進項稅,而租賃收入產生的銷項稅,因沒有可抵扣稅款,將背負17%的高額增值稅稅負。目前租賃業利潤率普遍低于增值稅率(17%),租賃企業顯然無利可圖,必然放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戶,只繳納3%的增值稅。一旦租賃業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施工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將勢必減少,從而加大施工企業實際納稅額,增加建筑業稅負。
發票的收集和認證工作難度大
施工企業與傳統生產制造企業的業務模式和客戶類型差異較大,施工項目分散在全國各地,材料采購的地域也相應分散,材料管理部門多而雜,每筆采購業務都要按照現有增值稅發票管理模式開具增值稅發票,且材料發票的數量巨大,發票的收集、審核、整理等工作難度大、時間長。按現行制度規定,進項稅額要在180天內認證完畢,其工作難度非常大。
稅制改革對聯營合作項目沖擊大
目前,在施工企業內部,聯營合作項目普遍存在,聯營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規企業,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虛設,采購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賃的機械設備和設施料基本沒有正式的稅務發票,也沒有索取發票的意識。在營業稅下,以工程總造價為計稅依據計征營業稅,不存在稅款抵扣問題,營業稅也與成本費用關系不大。但在增值稅下,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銷項稅額是不含稅工程造價乘以增值稅率計算,進項稅額是材料采購、設備租賃、工程分包等環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產生于成本費用支出環節,增值稅與工程造價、成本費用密不可分。如果聯營合作項目在采購、租賃、分包等環節不能取得足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增值稅進項稅額就很小,可抵扣的稅款較少,繳納的稅款較多,工程實際稅負有可能達到6%~11%,超過總包方的管理費率,甚至超過項目的利潤率,總包方和聯營合作方都將無利可取,涉稅風險會威脅到聯營合作項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發展。
上述建筑業“營改增”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希望引起納稅人的注意。施工企業要充分認識稅制改革對生產經營的影響,做好前期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