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我區建立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牽頭,地稅、物價、人民銀行、銀監等相關部門參加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評定聯合工作機制,研究指導全區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評定工作。各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地稅、物價、人民銀行、銀監等有關部門按照“密切協作、優勢互補、信息共享”的原則,做好當地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評定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條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評定工作納入全區房地產行業信用總體評定體系,信用信息通過“全區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房地產估價子系統”進行管理。
第六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房地產估價信用信息數據的錄入和報送工作,并于每季度末10日前向注冊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報送房地產估價信用數據。
第七條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收集和核實本轄區房地產估價機構填報的基本信息、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并將經核實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錄入信用信息系統。各市、縣人民銀行、銀監、地稅、物價等部門負責每年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在轄區內從業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信息。
第八條房地產估價機構在工商注冊地以外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發生不良行為的,其信用信息由估價項目所在地地級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收集和記錄,信用信息匯總結果在征求當地人民銀行、銀監、地稅、物價等相關部門意見后,按年度上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九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加強本機構專職房地產估價師的管理,房地產估價師個人在執業過程中發生不良行為的,除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外,其不良信息還將計入所在企業的信用檔案。
第十條各地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示在本行政區域內從業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公示的保留時間不少于6個月。
第十一條外省注冊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在本自治區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中出現的良好和不良行為,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知其注冊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中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批資質的,同時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第十二條房地產估價機構認為公布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報送該信息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更正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資料。報送該信用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核實,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意見,并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定后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決定。
第十三條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信息共享單位,對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披露法律、法規禁止披露的信息。任何單位、個人非依規定權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刪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四條全區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等級評定每年進行一次,信用等級分為AA、A和B三個等級。AA級表示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規和誠實守信原則,管理規范、綜合實力強,評定期間內無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具有良好的社會信用;A級表示遵守法律法規和誠實守信原則,綜合實力較強,信用程度一般;B級表示遵守法律法規和誠實守信意識差,綜合實力差,評定期間內有違法違規行為,屬嚴重失信企業。
第十五條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等級評定按照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量化打分的方法進行。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統計時間截止于信用等級評定期末。每個企業每一評定期內基礎分為100分,良好行為設定不同分值加分,不良行為設定不同分值扣分;凡在評定期內有不良行為的企業,不再計算其良好行為;綜合評定得分在150分(含150分)以上的為AA級;綜合評定得分在70分--149分之間的為A級;綜合評定得分在69分(含69分)以下的為B級。
第四章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十六條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等級作為對其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依據。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人民銀行、銀監、地稅、物價等相關部門要按照信用等級,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分別實施以下信用監督。
(一)對信用等級為AA級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實行信用激勵機制,以扶持發展、加強服務為主,鼓勵其做大做強,實施簡化監督和較低頻率或較低抽檢率的日常檢查。
1、在辦理資質續期等手續時,只填寫相關申報材料,免于現場檢查;
2、房地產管理部門、地稅、銀行業金融機構等部門加大扶持力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委托其辦理抵押貸款、房屋征收、涉稅估價、企業清算等估價項目;
3、地稅部門放寬發票領購限量,對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采取即時辦理,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涉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可以免除稅務稽查;
4、在各種評比表彰中,予以優先推薦。
(二)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實行信用提示機制,實施常規監督和每半年一次的實地檢查和報告抽檢。
1、在申請辦理資質續期、工商年檢等手續時重點做程序性的查驗;
2、不推薦評優獎勵,不優先提供各種優惠,不實行重點幫扶。
(三)對信用等級為B級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實行嚴格信用限制機制,實施全過程監管和較高頻率或較高抽檢率的日常檢查,每季度工商注冊地地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對其進行一次實地檢查和報告抽檢。
1、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對其作出信用警告,該年度內不予受理機構的升級申請;
2、在申請辦理資質續期、工商年檢等手續時,予以限制和重點審查;
3、發票實行收(驗)舊供新,限量供應,或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4、各級房地產、銀監、地稅、物價等相關部門要加強管理,對其從事的估價業務要嚴格審查;
5、不得承攬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地產抵押貸款估價項目,不得參與房屋征收及涉稅估價;
6、連續兩年信用等級評定為B級的,不再接受其資質續期申請。
7、外省進寧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等級評定為B級的,清出寧夏市場。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各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人民銀行、銀監、地稅、物價等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明確人員和職責,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八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7年10月23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細則(試行)》(寧建(住房)字〔2007〕53號)同時廢止。
附件: 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等級評定打分標準
一、房地產估價機構良好行為加分標準
(一)房地產估價機構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考核年度內獲得有關單位表彰、獎勵的,按以下標準加分:
1、獲得國家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每項加50分;獲得國家級行業協會(房地產業協會及估價專業委員會,下同)、金融機構等單位表彰、獎勵的,每項加40分;
2、獲得省級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每項加40分;獲得省級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單位表彰、獎勵的,每項加30分;
3、獲得地市級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每項加30分;獲得地市級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單位表彰、獎勵的,每項加20分;
4、獲得縣級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每項加20分;獲得縣級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單位表彰、獎勵的,每項加10分。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在自治區行業管理部門(或受委托的行業協會)組織的專項檢查中,綜合檢查被評為優秀或打分(年度平均分,下同)在90分以上的,估價報告日常抽檢中報告被評為優秀或打分在90分以上的,加50分;綜合檢查、估價報告日常抽檢打分在85分以上的,加30分。
(三)房地產估價機構專業人員配備齊全,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人數超出本機構資質等級標準50%以上(含50%),且超出3人以上(含3人)的,加20分。
(四)房地產估價機構含注冊估價師(以個人名義捐贈的)在考核年內積極參與扶貧、救災、幫困、助學等公益性事業,捐贈款物折合人民幣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加20分;捐贈款物折合人民幣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加15分;捐贈款物折合人民幣5萬元以下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加10分。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不良行為扣分標準
(一)房地產估價機構在考核年度內有以下不良行為之一的,扣50分:
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2、以整體承包、部門承包、劃片承包等方式將房地產估價業務交由個人經營的;
3、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房地產估價業務,經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4、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5、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者嚴重失實的估價報告的;
6、資質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時限申報延續手續,并繼續出具估價報告的;
7、不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管理,不按要求參加信用等級評定的;
8、開展房地產估價業務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的。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在考核年度內有以下不良行為之一的,扣30分:
1、資質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時限申報延續手續的;
2、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的;
3、不按時填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或填報中弄虛作假的;
4、自立名目亂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越權制定、調整房地產估價收費標準以及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
5、因人員變動,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人數低于相應資質等級標準的;
6、因估價機構工作程序不規范或出具失實、虛假報告,導致投訴頻率高,引發反復上訪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7、有偷、逃、騙、抗稅行為的;
8、房地產估價機構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到位,存在掛證行為的;
9、估價報告日常抽檢中報告被評為不合格或打分低于60分的。
10、在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中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三)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在考核年度內有以下不良行為之一的,每次扣該估價機構20分:
1、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2、在估價報告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的;
3、以個人名義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或為他人的估價結果簽字蓋章的;
4、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有效期滿,未按時續期,仍在估價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5、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的;
6、以不正當手段嚴重損害他人或同行的利益或名譽的;
7、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
8、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