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與一供應商簽訂了采購合同,合同只執行了一部分。現在我公司欲終止該合同,將該合同的未執行部分轉讓給第三方。由于合同關系的變更,我公司需要支付一筆補償款給該第三方公司。對于這筆款項是否涉及財產損失稅前列支問題?是屬于清單申報還是專項申報?如果是專項申報需要哪些資料?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第三條規定,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通知》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因轉嫁原合同購買義務而向新購買方支付的補償款,不屬于資產損失范疇,但不屬于不得扣除的損失,可以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