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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345號 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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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345號 2011.8.7 《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L王國生 2011年8月7日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行為,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诙l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通過多種方式籌集,用于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屬地管理?! 】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負責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計劃安排;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解繳;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資金管理和監督;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 (一)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2%; (二)實行政府價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因特殊價格政策形成的加價收入,車用天然氣加價收入用于補貼支出后的結余部分; (三)向社會征收部分; (四)經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五條 向社會征收價格調節基金,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1%計征。其征收范圍是: (一)娛樂業; (二)旅店業、飲食業; (三)煙草、酒類、化妝品行業; (四)成品油、電力、燃氣、熱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 ”匾獣r,經省政府同意可以對磷礦石等資源性產品實行單獨計征?! 〉诹鶙l 價格調節基金由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稅時一同征收,并按規定繳入國庫。 第七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繳、免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減繳、免繳價格調節基金。 第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于平抑糧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對生活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以及重要商品儲備等?! ∈∪嗣裾畱斶\用價格調節基金應對本省范圍內跨行政區域或者重大突發事件引發的價格異常波動?! 〉诰艞l 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重要商品價格形勢的監測分析情況,商有關部門提出使用方案,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如實報告使用情況?! 〉谑粭l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顚S茫杲K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 〉谑l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征繳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谑龡l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并組織績效評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谑鍡l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終止撥款,并追回已撥付的資金;逾期仍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下級人民政府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谑鶙l 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截留、侵占價格調節基金的; (二)對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監督不力或者發現問題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多征、減征、免征、緩征價格調節基金的?! 〉谑邨l 本辦法實施細則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 〉谑藯l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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