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軍隊系統所屬企業(含軍隊控股的股份制企業),是指持有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制發,大軍區及大軍區級單位審批的《企業設立審批書》、《企業法定代表人審批書》、《企業財務主管人員合格證書》的單位。
2.承包給軍隊系統以外單位以及承包給個人經營的企業,不屬于軍隊系統所屬企業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待遇的范圍(不包括軍隊系統所屬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制經營的企業)。
3.軍隊系統所屬企業生產的在軍隊系統內部調撥或銷售并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八項產品,其銷售價格應參照國家計委、總參謀部等部門制定的軍品作價原則執行,但不得向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將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4.軍隊系統所屬企業原則上應分別核算免稅貨物和非免稅貨物,對難以分別核算的,應按以下公式計算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當期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