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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取得的房租發票可否在稅前進行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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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的辦公用房是租的,在2010年預提了房租,但是在2011年1月支付,同時取得了發票。請問在做2010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預提的房租能否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個問題實務中很多地區明確了執行口徑,以下政策僅供參考,建議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所在地的執行口徑。 《浙江省寧波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浙江省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甬國稅直發[2010]3號)規定: 44、企業計提的預提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納稅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預提的屬于某一納稅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險費等費用即使當年并未支付,在不違背稅前扣除其他原則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數扣除。納稅人預提的與當年度取得的應稅收入無關的費用,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洞筮B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函[2009]37號)關于企業成本費用已經實際發生但未取得合法憑證問題規定,企業在年度終了時已經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在匯算清繳期內仍未取得合法憑證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應在取得合法憑證年度扣除。已經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應按配比原則和減免稅比例計算,不再按取得合法憑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稅前扣除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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