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3-25 為了進一步整頓規范稅收秩序,促進納稅公平和提高納稅遵從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13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3]8號)的要求,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2013年地方稅收專項檢查工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結合實際,我省2013年地方稅收專項檢查的內容分為指令性檢查項目和指導性檢查項目。其中指令性檢查項目有證券和基金公司、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資本交易項目;指導性檢查項目有中介和培訓服務機構、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銀行和保險業。為了給納稅人自行糾正稅收違規違法行為、消除和挽回不良影響的機會,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決定在對檢查項目重點檢查前開展納稅人自查自糾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查自糾納稅人范圍
(一)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
(二)有開發或銷售房地產項目的企業和個人。
(三)從事各類建筑、安裝、修繕、裝飾裝潢及其他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
(四)從事實業投資、上市融資、企業內部業務重組,還是從事收購兼并、持股聯盟以及企業對外的風險投資和金融投資等事項,已發生資本交易(如股權交易、資本溢價、金融信托產品交易等)事項的企業與個人。
(五)從事律師、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審計師事務所,資產與資信評估機構,公證仲裁機構等提供具有鑒定、公證性質服務的市場中介、培訓組織(機構),辦理移民及出國留學及其他中介、培訓業務的中介、培訓機構。
(六)高收入行業的從業人員,如金融(含證券等)、保險、房地產、建筑安裝、郵電通信、石油、石化、電力(含核電)、煙草、鐵路、民航、醫院、高校等各類收入較高行業的從業人員、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含各類中介機構)的投資者、各類經濟主體的股東、大型企業的高管人員、各類俱樂部人員和電臺主持人以及年所得達到12萬元以上且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人。
(七)國有、集體、商業、股份制、合資、外資、政策性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財務公司、投資公司等);各類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從事該行業的中介服務機構。
二、自查期間
2011年至2012年兩個年度。自查自糾中發現以前年度也存在問題的,應自覺追溯以前年度。
三、自查自糾工作的要求
為保障稅收專項檢查企業自查自糾工作取得成效,我省各市、縣、區地稅局和各直屬稽查局于3月底至4月上旬開展納稅人自查自糾動員大會,發動自查自糾,請上述自查項目的納稅人按照要求認真填報《納稅人地方稅收自查報告表》(自查報告表可通過“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官方網站/辦稅服務/網上辦稅服務廳功能/辦稅下載區/表證單書下載/2013年海南地稅稅收專項檢查自查報告表”下載)。
自查自糾自查報告表要求于4月30日前申報。4月30日前確實難以完成自查自糾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可向各市縣區地方稅收專項檢查工作領導辦公室申請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5月31日。
四、自查自糾工作輔導等安排
在開展納稅人自查自糾工作期間,各市縣區地稅局和片區稽查局成立地方稅收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辦公室設有輔導組和復核組,對納稅人自查自糾工作進行自查輔導和自查情況復核。請廣大納稅人就自查過程中遇到的難點、疑點以及存在稅收政策不明晰問題向各市縣區地方稅收專項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省地稅局12366電話咨詢臺咨詢。
五、自查自糾工作的政策
凡是主動按要求期限自查自糾的納稅人,可免予處罰。對自查不認真或未按要求開展自查自糾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列為重點稽查對象,檢查發現有涉稅問題的將依法處罰,從嚴處理。希望廣大納稅人認真按規定開展自查自糾工作,控制稅收風險。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