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因子公司經營虧損,集團公司擬劃入資金1000萬元,合同約定做增資處理,計入資本公積,未計入實收資本,故沒有工商變更登記。子公司對于上述劃入資金,應如何處理?
答:《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于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根據上述規定,既有股東發生的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于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子公司會計上可以記入“資本公積”科目,并未要求必須進行工商登記。對符合規定的股東劃入資產,可以按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9號公告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