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各地稅務機關也相繼部署應用了匯總納稅企業信息管理系統,有效提高了匯總納稅企業的稅收管理水平。
不過筆者認為,稅務機關目前在匯總納稅企業的信息采集,以及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系統的應用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應增強其相關功能,進一步提升稅收征管效率。
匯總納稅企業征管存不足
筆者認為,目前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在所得稅管理方面主要存在管理信息共享交流不足、匯總納稅企業信息采集能力不足、匯總系統分析功能欠缺等一些不足之處。
1.管理信息共享交流不足。
在稅收管理信息技術應用不足的情況下,目前信息不對稱現象或多或少地存在于稅收征管各個領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中也存在著管理信息不對稱現象。
企業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掌握信息不對稱。目前,因管理制度和信息技術方面的原因,一些總分企業分支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掌握總機構的申報信息,只有年終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才能了解相關信息。而分配表中只有簡單的申報結果,總機構的扣除項目及標準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也無法掌握。
同時,對于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來說,無法充分掌握其下屬分支機構的具體申報信息,只有年終匯算后按照對方出具的證明文件才能與總機構申報信息進行核對。由于相關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缺乏共享信息平臺,導致不同地區稅務機關之間在總分機構的管理上數據缺乏溝通,相互之間不了解各自的管理重點,無法形成管理合力。
此外,近年來,雖然稅務機關的信息化建設速度加快,并在稅收征管中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很多地區目前還沒有建立一個涵蓋多部門、實現不同政府職能部門涉稅信息共享交流的綜合性信息溝通平臺。特別是國稅機關與地稅機關、工商等部門之間,雖然信息協作有所增強,但不少地區尚無法做到信息共享。如對于主體稅種是營業稅的金融保險業來說,由于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平臺,主管稅務機關對其他稅種的信息無法做到充分掌控,無法開展針對性分析,很容易產生征管漏洞,造成稅款流失。
2.信息采集能力不足。
目前稅務機關信息系統中掌握的匯總納稅企業數據大多來自于納稅人自行申報。這些信息由于企業申報意愿、申報準確性等因素影響,準確性不強。匯總企業的總機構一般位于經濟發達的大城市,這些地區的稅務機關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管理大量的匯總納稅企業和數量龐大的各類納稅人,稅收征管、涉稅事務受理和審批的工作量巨大。特別是對于一些組織規模龐大,企業層級較多,分支機構數量較多的總分企業,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由于征管力量、資料采集能力有限,因此無法做到對匯總納稅企業經營信息的充分采集和及時分辨,在企業涉稅信息采集方面仍有力不從心的感覺。
同時,目前各地稅務機關普遍重視對企業納稅申報表、稅務登記信息、稅款入庫數據、專用發票信息等信息數據的收集,但對于納稅人會計核算軟件中大量有價值的信息數據,則基本上沒有有效的采集方法。在稅收管理過程中,這也影響了總分企業深層次稅收分析和監控工作的開展。
3.系統分析功能欠缺。
近年來,稅收信息化建設工作主要圍繞增值稅征管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一直處于從屬地位,這造成了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化建設的相對滯后。
新企業所得稅法推行之前,匯總納稅企業的稅收信息化管理如數據分析等,主要依靠稅收綜合征管信息系統、稅收分析監控系統等軟件來進行。這些稅收信息系統和管理軟件,只能滿足稅務機關對企業納稅情況簡單查詢和分析的需要。每個應用軟件中的所得稅指標和參數多是為了滿足某些或某個特定征管目的而設定,缺乏系統性、規范性,并且軟件之間的數據信息也沒有實現共享和通用化。
目前,各地稅務機關應用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系統后,有效提升了匯總納稅企業的稅收信息化管理水平,但在實際應用過程中,該系統在匯總納稅企業數據的即時匯總分析和相關稅種信息數據的交叉比對分析等功能方面,仍有不足,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這樣才能更好地滿足稅務機關征管需求。
完善系統功能提升管理能力
筆者認為,稅務機關對匯總納稅企業開展所得稅征管時,應依照管理需要,在目前基礎上對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系統應用中發現的一些問題進行完善,以提高管理效率。
1.增強系統信息采集能力。
匯總納稅企業信息管理系統作為稅收分析管理軟件,只有以綜合征管系統等稅收業務系統的數據為基礎,妥善利用銀行、工商、地稅、統計等部門第三方涉稅信息,結合納稅人經營情況數據,開展信息數據資源綜合利用,才能實現匯總納稅企業稅收有效分析監控管理的目標。
為此,應著力增強匯總納稅企業管理系統的信息采集能力與綜合能力。對于稅務機關內部而言,應通過統一數據標準、統一應用系統數據接口等方式,實現現有稅收業務系統軟件與匯總納稅企業管理系統的信息互傳與共享。通過完善系統模塊功能、提升網絡數據傳輸能力等方式,使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與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實現申報、審批、評估、稽查等信息的共享與互傳。
此外,應考慮利用網上申報、網上開票等信息化納稅服務推出的契機,利用網絡軟件技術探索建立總分企業生產經營數據與財務管理信息定期采集的管理制度,為加強稅收征管創造條件。
2.增設稅種分析比對功能。
目前,在企業所得稅信息化管理中,結合流轉稅數據開展針對性比對分析的工作有所欠缺。
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是兩大主體稅種,兩者各有特點,從稅基分析,兩者具有較強的關聯性:銷售收入既是增值稅的征稅對象,也是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企業購進的貨物既是增值稅計算進項稅額的依據,也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重要內容;增值稅的查補稅款,往往也意味著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
筆者認為,如果在企業所得稅信息化管理中,結合流轉稅數據開展針對性比對分析,能夠提高稅收分析監控的效果。為此,稅務機關可考慮在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系統中,增設“企業增值稅收入與所得稅收入分析比對模塊”。此外,還可考慮延伸該模塊功能,將企業向地稅機關申報的營業稅信息納入其中,實現企業營業稅收入項目與企業所得稅收入項目的信息比對,以提高稅務人員的稅收監控和分析能力。
通過建立功能模塊,設立稅種分析比對功能,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系統可實現企業不同稅種數據的快速匯總,為企業所得稅匯繳分析、比對、評測提供數據支持。
3.增設任務派單功能。
為提高匯總納稅企業管理效率,還應在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系統中增設任務派單和需求反饋功能。上級稅務機關在日常監控分析過程中,如發現需要基層稅務機關調查落實的疑點信息,可以在系統中啟動任務工作流,發起工作任務,由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落實,實現過程監控。
同時,基層稅務機關在管理實踐中總結提出的一些系統優化需求,也可以作為一項工作信息在系統中提交,傳遞給上級稅務機關相關部門和人員,以便于上下級稅務機關之間實現匯總企業管理信息的及時傳遞與交流。
出于系統規范化應用和人員培訓工作的需要,建議按照易學、通用、便于查詢等原則,在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系統中增加一個系統幫助文件,對系統的各項功能、數據口徑和參數指標等進行詳細說明,以便于稅務人員日常查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