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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核定征收企業應納稅額的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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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所以,企業如果存在上述情況,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業的稅款。另外,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參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中的規定進行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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