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橫琴新區地方稅務局,順德區地方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粵府[2015]23號)轉發給你們。
其中涉及我省地稅系統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已以《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粵地稅發〔2014〕18號)等文件轉發各地貫徹落實,請一并知悉。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