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要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2007年3月,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郵政企業)組建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以下簡稱郵儲銀行)。郵政企業組建郵儲銀行后,郵儲銀行作為全功能的商業銀行,從事金融方面業務;而郵政企業及其各省子公司,按照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的要求,接受郵儲銀行的委托,繼續辦理吸收儲蓄存款等基礎金融業務。郵政企業及其各省子公司吸收儲蓄存款后,資金交由郵儲銀行運作、使用。郵儲銀行運作、使用取得利息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的結算方式,在郵儲銀行與郵政企業進行分配,并以“代理費”的形式,向郵政企業及其各省子公司支付此收益。關于郵儲銀行向郵政企業支付上述“代理費”稅前扣除問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郵儲銀行和郵政企業經營模式和分配模式,是經國務院及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進行的,其支付的上述“代理費”,不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所規定的“手續費及傭金”范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郵儲銀行按照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規定支付給郵政企業及其各省子公司的上述“代理費”,準予據實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執行。以前郵儲銀行按照國家規定方式支付的上述“代理費”,也依照稅法規定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