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 2013-12-31 為加快推進我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政策規定銷售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取得的收入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項目竣工結算后進行清算。
保障性住房包括各級人民政府或指定經營單位回購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政策規定向特定對象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各類住房。
棚戶區是指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筑密度較大,房屋使用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的區域,具體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房。棚戶區改造是指列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規劃或年度改造計劃的改造項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戶區被征收人簽訂的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中明確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過改建、擴建、翻建等方式實施改造的住房。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