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一家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稅稅收優惠。2013年企業所得稅匯繳清繳中,注冊稅務師在審核中發現,該公司2013年12月份經自行計算,當期應交增值稅20萬元,應退增值稅15萬元,并進行會計處理。借記:“其他應收款”150000元;貸記:“營業外收入”150000元。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向市民政局捐贈18萬元,并取得捐贈專用收據。2013年“利潤表”中利潤總額150萬元。2014年1月份,甲公司涉嫌稅務案件,主管稅務機關暫停2013年12月份增值稅退稅。2013年第四季度申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反映全年累計免稅收入115萬元。
注冊稅務師依據現行政策,分析上述事項財稅處理的恰當性。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規定,貨幣性資產的政府補助,其主要形式是財政撥款、財政貼息和稅收返還。其中稅收返還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于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對于貨幣性資產的補助,通常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存在確鑿證據表明該項補助是按照定額標準撥付的,可以按照應收的金額計量。
在稅收實務中,政府補助要區分應稅收入、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三種不同的稅收待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對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注冊稅務師認為,甲公司將2013年12月份應退增值稅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不正確,應調整會計報表。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50000元;貸記:“其他應收款”150000元。經調整后利潤總額135萬元,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2013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為135×12%=16.2(萬元),超標準列支金額為18-16.2=1.8(萬元),應納稅調增。2013年增值稅退稅的免稅收入為115-15=100(萬元)。甲公司應按此金額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收入備案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