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廠與加盟商是關聯企業,雙方協議,家具廠發生的廣告宣傳費由加盟商負擔40%。對家具廠發生的廣告宣傳費按協議分攤至加盟商的部分,能否在稅前扣除,怎樣計算扣除,加盟商把握不準,打電話咨詢12366納稅服務熱線。
相關政策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第二條規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扣除基數的確定 稅法規定,企業應以當年銷售(營業)收入額作為廣告宣傳費扣除的基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及其補充通知規定,一般工商企業的銷售收入為營業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和;金融企業的銷售收入為營業收入加視同銷售收入之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營業收入為扣除基數。
廣告宣傳費的分攤計算 仍拿上例來說,假設家具廠2012年銷售收入為25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廣告宣傳費為480萬元,廣告宣傳費的稅前扣除限額=2500×15%=375(萬元)。這里,家具廠可選擇是在本企業扣除,還是簽訂協議分攤部分至加盟商處扣除。如果選擇分攤至加盟商扣除,注意廣告宣傳費分攤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按實際發生數額計算,即480×40%=192(萬元),家具廠在自己企業可抵扣廣告宣傳費183萬元(375-192),剩余結轉數額=480-375=105(萬元);二是按扣除限額計算,即375×40%=150(萬元),家具廠可抵扣225萬元(375-150),剩余結轉數仍為150萬元。
假設加盟商2012年銷售收入為4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廣告宣傳費為850萬元。對于加盟商來說,其接受扣除的費用不占用本企業廣告宣傳費的扣除限額,還可以將關聯企業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宣傳費在本企業扣除。2012年加盟商廣告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4000×15%=600(萬元),家具廠分攤來的廣告宣傳費192萬元(480×40%),加盟商2012年可扣除的廣告宣傳費=600+192=792(萬元);如果家具廠轉移來的廣告宣傳費為150萬元(375×40%),則加盟商2012年扣除的廣告宣傳費=600+150=750(萬元)。
家具廠協議分攤至加盟商廣告宣傳費的兩種計算方法都符合政策規定,但不同的計算方法對關聯企業的總體稅負產生影響。按方法一計算,家具廠實際扣除率=183÷2500=7.32%,加盟商=(192 600)÷4000=19.8%;按方法二計算,扣除率分別為225÷2500=9%和(150 600)÷4000=18.75%。
兩種計算方法,帶來不同的稅負,關聯企業特別是企業集團之間如何進行合理籌劃,需要仔細思考。
結轉扣除的計算 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宣傳費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財稅〔2012〕48號文件規定的扣除基數和比例計算扣除后,仍有余額不能在當年扣除的,準予結轉下一年度繼續扣除,但仍需符合規定的扣除基數和比例標準。上例,2012年家具廠廣告宣傳費扣除限額為375萬元,未扣除的105萬元(480-375)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加盟商扣除限額為600萬元,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金額為250萬元(850-600)。
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是關聯企業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企業: 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進一步解釋,構成關聯企業的其中一種情況是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二是發生的廣告費宣傳費是在本企業扣除或歸集至關聯企業另一方扣除,關聯企業之間應簽訂分攤協議進行明確,可以根據分攤協議自由選擇,總體扣除限額不得超出規定標準。
三是接受歸集扣除的關聯企業不占用本企業原扣除限額,即本企業可扣除的廣告宣傳費按規定照常計算扣除限額,另外還可以將關聯企業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宣傳費在本企業扣除,但被扣除方不得重復計算扣除。
四是歸集到關聯企業另一方扣除的廣告宣傳費,只能是費用發生企業依法可扣除限額內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實際發生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