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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往來賬隱匿收入不是籌劃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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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往來賬隱匿收入不是籌劃 山東省肥城市某運輸公司位于肥城市開發區,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主要從事集裝箱貨物運輸業務等。2007年度實現主營業務收入8967548.22元,實現利潤總額125231元,2007年申報繳納地方各稅612897元。稅務檢查人員在檢查該企業往來賬業務時,通過查看記賬憑證發現一筆會計分錄如下: 借:運輸支出120000。 貸:其他應付款——應付車輛費用120000 稅務檢查人員進一步查看所附原始憑證發現為單位自制“應付運費計算單”單據,內容為:應付駕駛員運輸費用126000元,應收取駕駛員管理費6000元。 通過對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進行分析,以及同該公司會計人員及駕駛員座談了解,檢查人員查清了該業務的來龍去脈。 由于近年來經營形式發生變化,該運輸公司將部分車輛租賃或承包給駕駛員經營,方法是運輸公司統一對外承攬運輸業務,并負責同發貨方結算運輸收入,然后根據運輸收入的一定比例向駕駛員支付承包費并計入運輸成本,同時向駕駛員收取管理費。如上述憑證,運輸公司應向駕駛員支付126000元承包費,全部計入運輸成本;同時應向駕駛員收取6000元管理費,計入企業其他收入。 通過以上分析發現,該公司將收取的管理費直接沖減運輸成本,該業務處理方法雖然對損益沒有影響,但收取的管理費未計入其他收入,漏繳了營業稅金及附加。經詳細統計,該公司2007年收取的管理費直接沖減運輸成本共計420000元,應補繳營業稅21000元、城建稅1470元、教育費附加63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該公司隱匿管理費收入偷逃營業稅金的行為應定性為偷稅,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少繳的稅款及附加責令限期補繳入庫,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同時還對所偷稅款處以一倍罰款。 在實際工作中,有些企業在往來賬方面經常做稅收籌劃文章,但實際上并不可行。稅務人員在檢查工作中,已經重點注意對往來賬的檢查,特別是善于對不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記賬的賬戶、對沖往來賬以及長期掛賬的往來賬戶檢查中發現疑點。 在本例中,該公司應作收入而沒有作收入,從表面上看是收入沒有做,成本也沒有增加,企業損益沒有受到任何影響,但是企業就是利用的這一障眼法進行了籌劃,表面上收入成本都不做,實際上卻減少了流轉稅的計稅依據,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這個方法不是籌劃,而是偷稅。 該公司在查補稅款之后的賬務處理如下: 1.補提稅款及附加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3100 貸:應繳稅金——應繳營業稅21000 ——應繳城建稅1470 其他應繳款——應繳教育費附加630 2.繳納稅金及罰款 借:應繳稅金——應繳營業稅21000 ——應繳城建稅1470 其他應繳款——應繳教育費附加630 營業外支出——罰款支出22470 貸:銀行存款45570 3.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31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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