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取消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等項目后續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省局各部門:
為了深入推進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轉變地稅系統職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3]73號)精神,國務院取消的涉稅行政審批項目有2項:1.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2.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為了將取消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等2項審批事項落實到位,做好后續監督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審批項目取消,由納稅人自主選擇申報方式,鼓勵納稅人采用網報方式進行納稅申報。
二、取消由省局審批的印制有本單位發票資格的認定,將由市縣區局審批的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調整為備案管理。申請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種類僅限于以下行業:郵電通信業、金融保險業、文化體育業和服務業(僅限旅游服務類)。辦理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備案應具備的條件、申請資料、印制要求等內容按照《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用票單位自印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地稅[2009]75號)規定執行;自印發票的式樣、規格等內容按照《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國稅發[2009]142號)、《關于全國統一式樣發票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4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備案辦理程序:申請自印發票的用票單位持相關資料到市縣區地稅局辦稅大廳,并填寫《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申請表》。受理環節對納稅人備案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備案通知書》,對相關資料進行掃描并將自印發票印制信息直接推送至省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發票管理崗,省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發票管理崗按照規定制作發票印刷通知書并下發給發票印刷企業。不符合條件的,市縣區地稅局辦稅大廳出具《不予備案通知書》。
三、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