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解讀
問:《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1997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根據上述規定,河南省財政廳于同年印發了《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契稅征收管理具體問題的通知》(豫財農稅字[1997]第53號),規定:“納稅人應當從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20日內繳納稅款”。2005年,印發了《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如何確定契稅滯納金計證時間的批復》(豫財辦農稅[2005]23號),規定:“納稅義務發生30日內,納稅人未到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且未繳納契稅的,征收機關在納稅義務發生30日后,按日加收應納稅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此前,我省嚴格按上述政策執行,即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之日起10日內申報、20日內繳納稅款。但在政策執行中也出現一些問題:一是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會產生一定數額的滯納金,加重納稅人負擔;二是增量房中的期房因合同面積與房產證面積不一致,形成大量小額補退稅,增添納稅人麻煩;三是即將上線運行的“金稅三期”工程,統一按照納稅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日前納稅。鑒于以上因素,河南省地方稅務局決定對現行契稅納稅期限政策作出調整。
問:《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什么時間施行?
答:《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契稅納稅義務行為,仍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