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的《關于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基本原則、管理要求,以及稅務機關追溯調整年限等相關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明確提出,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應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其與關聯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以及證明交易真實發生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相關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還列明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支付費用的4種情形:
一是向未履行功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
二是就關聯方提供的不能給企業帶來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的勞務支付服務費;
三是向僅擁有無形資產法律所有權而未對其價值創造作出貢獻的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四是因融資上市活動所產生的附帶利益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首次在中國提出了從受益性角度分析勞務費支付的合理性。
據介紹,公告借鑒OECD集團勞務分析思路,提出在判定勞務費支付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時,應進行受益性分析,即分析企業接受的勞務是否能夠為其帶來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并明確企業接受關聯方提供的不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的勞務而支付的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